晋中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
(2025年6月25日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餐饮服务卫生和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酒店、餐馆、烘焙店、饮品店、食品小经营店、食品小摊点等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和消费设施的经营主体,以及集中用餐单位、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备餐、传菜、预包装食品拆封和装盘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以及进入专间和专用操作区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清洁的口罩,并督促其规范佩戴。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佩戴清洁的口罩,并遮住口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卫生健康、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餐饮行业协会和其他餐饮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本规定,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未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清洁的口罩或者其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助编: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