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阿某,2022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伍仟元。2025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阿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由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出发,沿民小一级公路、乐都区东大桥、并由乐都区收费站进入京藏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22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海东收费站时,被民警现场查获。2025年7月2日,青海省海东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阿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29mg/100ml。
2025年8月6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阿某危险驾驶一案,因被告人阿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被告人阿某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量刑建议。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对被告人阿某宣告缓刑部分,判决被告人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nerror="javascript:this.style.opacity = 0;" alt="互助检察: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 缓刑变实刑" src="http://mipe.zybear.com/file/upload/202508/25/223629962.jpg" />
检察官有话说
缓刑是指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在充分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和其他法定条件下给予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纪守法,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就会撤销缓刑,对新罪和旧罪实行数罪并罚。
缓刑不等于免除刑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更应当心存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督管理规定,积极接受社会矫正、真诚改造,切莫因漠视法律,让“缓刑”变“实刑”,从“高墙外”重回“铁窗内。(李生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