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免费注册|忘记密码|管理入口 返回主站||保存桌面
倾向性问题纠治“普法专栏”之二十一:邪教蛊惑手段多,辨识真相莫上当
2025-09-24IP属地 湖北0

(一)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敛财上百万元


姜某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后宣称自己是“基督实际神的肉身转化”,建立“全能神”变异组织“宇宙君王全能‘实际神’”。其先后编写了数本宣扬传播“全能神”的书籍材料等,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收取钱物共计上百万元。2018年2月,公安机关将姜某抓获。法院判处姜某有期徒刑15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0万元。


图片


(二)误入“观音法门”沦为杀人犯


王某在进修培训期间认识莫某等练功人员开始修炼“观音法门”,王某因练功期间时常感到胸闷压抑,认为是莫某在“搞鬼”,为了乞求平安,王某给莫某1300元,请求莫某的宽恕,不再对她“作法”。进修结束后莫某向王某透露“控制不住自己,在心里对你做了法”,王某担心莫某依然会对其“作法”,遂产生杀人念头,用水果刀将莫某捅死。最终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而锒铛入狱。


图片


(三)散发邪教宣传品受到刑事处罚

赵某、郭某2015年开始接触邪教组织“法轮功”,两人网上相识后约定线下见面,商定制作散发邪教宣传品,2016年6月,两人在发邪教宣传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同时查获大量“法轮功”宣传册、光盘以及印制宣传品的工具与耗材。经法院审理,郭某和赵某犯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图片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