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公布《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一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
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重要凭证。申办残疾人证的,应当向残疾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残疾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办理残疾人证免收工本费和残疾评定费,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级预算保障。残疾人证电子证照、加载残疾人证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与残疾人证具有同等效力。
卫生健康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筛查、残疾预防干预信息共享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筛查出的新出生残疾婴儿、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并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实施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免费高级中等阶段教育,推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深度融合发展。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居家康复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教育、医疗康复上门服务。
围绕用人单位,《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给予适当奖励;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提到,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专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市和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训练中心。各类文化、体育场所应当设置适合残疾人活动的场地、设施和器材。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应当配置方便视力残疾人使用的盲文读物、有声读物或者有关设施设备。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代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费用,对其他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实行定额补贴;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区县可以适当提高代缴标准。
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提前五年开始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规定》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残疾人集中就业场所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因特殊情况设置的临时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残疾人联合会可以聘请残疾人代表以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规定》还提到,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记者:张成地 编辑:韩璐莹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