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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厂商的维权之道——从《盛趣游戏IP维权报告2024》展开
2025-09-17IP属地 湖北1


1. 游戏人物形象、游戏场景侵权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具有独创性的游戏人物形象和游戏场景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在“冒险岛”案[1]中,游戏《彩虹物语》在抖音平台、微信公众号、游戏官网等渠道进行推广宣传时,在宣传视频中使用了诸多的数龙公司《冒险岛》官方游戏画面及素材。法院认为,《彩虹物语》官网使用的“花蘑菇”“火焰龙”,《彩虹物语》游戏使用的“巨大白雪人椅子”“扎昆”与权利游戏相应的形象虽在部分细节上略有差异,但该些细微的差异并不影响两者在整体造型、色彩的搭配、相关元素的选择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判断,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彩虹物语》抖音广告中使用的“蘑菇房”“NPC-拉克里斯”“明珠港地图”“花蘑菇”“飘飘猪”与权利游戏相应的形象、场景基本相同。故前述形象、场景与权利游戏相应形象、场景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大蓝公司行为构成对数龙公司就前述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2. 游戏动态画面侵权认定


游戏中的连续动态画面符合视听作品具有“通过机械装置能直接为人的视觉和听觉所感知”的核心特征,其复杂的制作过程和最终的视听表达效果体现了游戏动态画面的独创性,可归入视听作品的范畴,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动态画面侵权认定中,法院认为将大蓝公司有异议的游戏画面与权利游戏相应画面进行比对,两者仅在取景的远近方面存在差异,其余要素均无变化,本院据此采纳数龙公司主张,被诉抖音广告的动态画面全部来源于权利游戏动态画面。根据权利游戏的游戏规则、相关画面,可以认定权利游戏玩家根据游戏设定的规则进行游戏时,可以呈现具体的故事情节,并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连续的动态画面,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大蓝公司在抖音广告中使用权利游戏部分动态画面的行为构成对数龙公司就权利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上述两部分为冒险岛案中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部分。主要涉及模仿抄袭有效设计的侵权行为,模仿抄袭游戏设计通常涉及对游戏元素如角色造型、故事情节、界面布局等进行复制或模仿等。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考虑相似度、原创性等因素。实践中,完全相同的复制容易认定为侵权,而对于部分元素的模仿,则需通过综合评估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游戏动态画面中包含游戏人物形象、游戏场景等静态部分,游戏画面在具备视听作品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其具备故事情节的动态画面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但不影响权利人将游戏画面中静态的人物形象、场景分别作为美术作品主张,但即便侵权人同一侵权行为分别构成对权利人美术作品及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侵害,鉴于侵权行为系同一行为,故在确定损害后果时仅需考量该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