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打工人,这份“防坑指南”请查收!

   日期:2025-08-06     作者:d5zu8       评论:0    移动:http://mipe.zybear.com/mobile/news/52.html
核心提示:暑假快要过半相信这个假期也有不少大学生加入了暑期兼职的大军那么请收下这份防“踩坑”指南做一个快乐的暑期“打工人”吧~~~说

暑假快要过半

相信这个假期也有不少大学生

加入了暑期兼职的大军

那么请收下这份防“踩坑”指南

做一个快乐的暑期“打工人”吧~~~

说好的8小时,结果每天干到深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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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学生小明暑假在一家快餐店做兼职,招聘时店家说“每天工作8小时,时薪15元,多劳多得”。但入职后,店长几乎每天都要求他从早上10点干到晚上10点,中间只有1小时吃饭时间,实际工作时长11小时,且周末经常被安排值班,每月仅休息2天。小明提出疑问,店长却说“学生兼职不算正式员工,不用按劳动法算工时,想做就做,不做有的是人来”。一个月后,小明拿到的工资并未按额外时长多算,身心俱疲的他只能选择离职。

法官提醒:

即使是学生暑期兼职,也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即使是临时性全职兼职,每日工作时间也不应超过8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需支付加班费(平日1.5倍、休息日2倍、法定假日3倍)。

学生兼职时,要明确约定工作时长和报酬计算方式,保留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遇到强制超时工作且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长等仍受劳动法基本原则保护。

入职前,需要统一购买工服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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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小林看到某公司宣传海报上写招聘公司助理,工作环境舒适宜人,承诺“日结300元、包餐宿、无押金”,轻松又赚钱的这份工作让小林立马心动了,面试时,公司招聘人员却称“入职前需统一购买工作服200元、缴纳280元体检费及100元住宿押金。小林转账后,却被安排至偏远仓库整理货物,工作内容和待遇都与宣传严重不符,要求退款时,对方以“合同已签”为由拒绝,甚至指责小林单方违约,反而表示小林应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暑期“付费打工陷阱”频发,不法分子以“高薪”“包吃住”“工作轻松”为诱饵,通过伪造资质、虚构岗位、虚假包装等形式吸引大学生线下求职,却在办理入职时巧立名目,以服装费、体检费、住宿押金等名义收取数百至数千元费用,待求职者发现不对劲要求退款时却以“合同有约定”等各种理由拒不退还。

大学生暑期打工,要擦亮双眼,凡以“入职需交费”为前提的岗位,一律提高警惕,提出“缴费”要求的公司存在诈骗风险。哪怕真的交了钱,也要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招聘广告截图等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们是好朋友,你帮我签个字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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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和小张是暑期打工时结识的好友,虽然认识不久,但一见如故。这天小张提出想购买一套游戏设备,遂在网贷平台借款10000元,并请求小李做担保人,小李碍于情分,没有拒绝。几天后,小张没来上班,微信也拉黑了小李,平台联系不上小张,要求小李代偿借款本金、期内利息、逾期罚息等,连本带利滚至18000余元。小李无力偿还,亦不敢告诉父母,最终影响了自己的征信。

法官提醒:

年轻人常因义气轻率为他人担保,却忽略连带责任风险。担保绝不是简单的签个字,而是一份沉甸甸的法律责任。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一定要三思而行。

首先,要充分了解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确保债务人有足够的能力偿还债务;其次,要仔细阅读担保合同的每一项条款,明白自己承担的担保责任方式和范围,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咨询清楚;最后,千万不要出于情面或一时冲动就盲目签字,要知道,一旦签字,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我只是在帮公司营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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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小王在网上看到“高薪招聘客服,会打字会聊天会营销,包吃包住,月薪上万”的广告,十分心动。成功应聘后,公司负责人交给小王一整套“企业营销专业话术”,培训如何在网络上宣传吸引客户,如何向客户介绍投资理财项目,如何引流客户投资等。接受培训后,小王很快以业务员身份开拓市场,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联系亲朋好友到所在公司投资,并许诺15%的年利息。谁知所谓的公司竟然只是“皮包公司”,投资的“项目”也根本不存在,客户的损失高达上百万。

法官提醒:

暑期正是招聘旺季,近年来,一些非法集资人员盯住涉世未深的大学生等求职者,在核心地段租赁办公用房,包装成金融公司、理财专家等,营造强大的实力和背景,并通过正规网站发布高薪招聘信息。很多求职者不加甄别就入职,入职后被公司描绘的公司广阔前景和个人升职空间等培训洗脑,最终通过开拓市场、网络推广等成为非法集资的一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求职者,要掌握防范非法集资的基本知识,警惕“高薪”吸引,学会查询和甄别用人单位情况,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提高风险意识,谨防自己上当受骗,也防止自己成为诈骗团伙的隐形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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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无论是出去旅游还是兼职

最重要的还是安全第一!

在此也祝愿所有同学

都能找到满意的兼职

不负时光,前程似锦!

来源:富阳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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