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自我保护 远离不如实告知

   日期:2025-10-09    作者:ofu4n 移动:http://mipe.zybear.com/mobile/quote/919.html

案例:

客户L先生于2021年1月在太平人寿辽宁分公司投保“康悦医疗”保额20万。2021年9月,L先生因尿毒症住院后到我司申请理赔,金额共10147元。当地理赔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客户于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3月31日在**总医院有3次门诊就诊记录,这与其住院病志主诉相吻合,客户存在带病投保、不如实告知的现象。理赔人员要求客户提供投保前就诊检查报告,并与客户沟通让其提供既往就诊记录。面对事实,L先生也认识到自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对太平人寿做出拒赔决定表示认同。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中L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存在带病投保现象,严重影响该公司的承保决定,作出解除合同并拒赔的决定合理合法。

风险提示:

如实告知投保信息是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要保证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险公司基于投保信息内容作出准确的承保决定。正确履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才能使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维护。

*为保护客户的隐私安全,本案客户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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